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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指引

        交易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结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推送和政府网站信息有关发布要求,现就进场交易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的相关要求服务指引如下:

        一、政策执行主要依据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等。

        二、信息发布内容要求

        1.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包括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及其变更等信息,下同),应当载明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受理投诉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要求。

        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市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标准范本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平台不另行制定或提供相关统一范本。

        3.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

        4.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平台只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三、信息发布时间要求

        1. 拟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2. 拟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涉及按日、工作日计算期间的,提交平台当天不计,从次日或次日之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确定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提交当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依次顺延。

        3. 平台对拟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实行一网通办、即时受理、限时办结,一般自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后的 1 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经受理确认,系统将实时推送上级平台,无论是否发布,不可退回操作;确需修改更正,需另行提交相关变更公告和公示信息。

        四、信息发布格式要求

        1. 标题名称规范,前后保持一致。拟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标题,平台系统中包括“‘公告(公示)信息’标题、“‘公告(公示)内容’标题”两部分,前后两标题的名称应当一致,统一格式应为“XX项目+XX标段(如需要)+XX公告或XX公示”。

        说明提示:XX项目,系指进场交易登记时的项目名称;XX标段,系指分标段发布信息时,平台系统所对应的标段名称,一个项目多标段整体发布的不作要求;XX公告或XX公示”,系指本次发布公告或公示的具体事项,如“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或其“(变更)资格预审公告、(变更)招标公告、(变更)中标候选人公示、(变更)中标结果公示”,或其“(二次变更)资格预审公告、(二次变更)招标公告、(二次变更)中标候选人公示、(二次变更)中标结果公示”等。

        2. 发布内容无误,格式排版规范。拟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内容,包括“公告(公示)内容的标题”、“公告(公示)内容的正文”两部分。其中:

        标题4号宋体,居中排版格式,标题与正文之间空一行;

        正文5号宋体,段首两字空格;分层次分段落表述的,各层次标题、内容的排版(颜色)要统一,整篇正文字体、排版、间距要一致;正文中穿插表格的,表格内容字体统一、居中排列,表格宽度应与正文宽度一致;正文末尾有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的,应在正文右下处统一显示。

        说明提示:为保持发布内容的格式排版规范,提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告(公示)内容”平台系统中自带编辑器统一编辑发布内容,尽可能避免因使用不同电脑、不同版本或反复粘贴复制内容等原因,导致所发布内容格式不规范、排版不统一等问题发生。

        五、相关电子件上传要求

        1. 电子扫描件上传,统一为A4纸扫描件,版面清晰无色差、内容格式应规范,并加盖单位电子签章。

        2.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电子件,应与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内容保持一致;涉及特殊事项的“情况说明”等其他电子件,标题名称要规范,统一格式应为“XX项目+XX标段(如需要)+XX情况说明”。

        3. “电子件列表”上传电子件,名称应规范填写,可采用规范简称(如:XX公告或XX公示,XX情况说明,XX放弃函等),不得使用“aaaaa、11111、电子件”等指向不明、不易识别的不规范名称。

        六、信息发布其他提示

        1.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交易活动场地(时间)的,应在重新预约场地后,通过平台系统“场地预约”→“场地变更”界面变更场地(时间),并按要求发布相关“变更公告”。

        2.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因项目暂停(中止)或终止的,应直接通过平台系统“场地预约”→“场地取消”界面取消场地预约,并按要求发布相关“变更公告”或“终止公告”。暂停(中止)项目如需重新启动,应通过平台系统重新进行场地预约,并发布相关变更公告。

        3.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公告其他内容事项的,应通过平台系统“变更公告”界面,依照上述要求发布相关“变更公告”。

        4.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应通过平台系统“答疑文件”界面,发布相关答疑澄清文件,以确保已下载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及时知晓相关答疑澄清内容,以及有效保障电子开评标的顺利进行。

        5. 对于开标流标、评标废标等环节出现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重新招标或者终止招标的,应通过平台系统“特殊情况”→“招标异常”界面,依照上述要求发布相关“异常公告”或“终止公告”。

        说明提示:招标项目终止后,如需进行重新招标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需重新进行“进场交易登记”,平台将按新项目提供进场交易服务。

         

        附件: 交易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指引(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