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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公管办〔2018〕28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管办、交易中心,省公管委成员单位: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4日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监管平台”)在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中的作用,不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线监管平台是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和省统一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重要模块,集中汇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依据监管权责设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端口权限,对省、市、县(区)三级符合有关规定的所有行政类、事业类、国企类及其他公共类交易项目交易全过程实施在线监管的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适用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过程交易的在线监管、网上预警、全程跟踪、在线督办等。

        在线监管平台由门户网站和监管系统构成。门户网站是面向社会公众的统一窗口,提供政策信息、交易信息、信用信息、网上投诉等服务指引;监管系统是全省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审计部门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开展项目监管、电子监察、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行政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在线查询交易信息、在线查看评标评审全过程、在线追溯交易痕迹、在线实施监督管理,形成责任明确、程序规范、监督到位的在线监管工作机制。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省公管办协调推进在线监管平台规范运行,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第五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作为交易过程监管的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审核审批、交易、履约等全过程的在线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明确监管人员,熟练掌握本行业监管业务,及时发现交易项目异常,对在线监管平台产生的预警信息及时处理,并跟踪督办事项处理进度,反馈督办事项办结意见。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定期汇总的地区预警、预警督办处理和时效性预警等情况,分析监管形势,改进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力。

        第六条 审计部门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开展实时联网审计监督、资金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即时启动预警问责。

        第七条 各级公管办应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强化在线监管督导检查;负责跟踪本地区预警督办信息处理进度,根据预警情况协调督促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处理;并督促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信息准确性、合理性、及时性整改。

        第八条 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在线监管的要求,做到从受理登记、信息发布、投标报名、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评审、中标公示、保证金收退等各个环节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所有交易项目网上办理和在线交易。

        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依据统一的数据接口规范和数据交换频率将所有交易信息及音视频资料实时共享至在线监管平台;数据规范调整时,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对交易系统进行适应性调整,确保数据质量完好。

        第九条 各单位应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并及时维护和更新所提供的各类信息,保障数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条 在线监管平台建立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对于未成功归集的数据向信息提供单位反馈,信息提供单位应于接收未成功归集的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

        第十一条 省公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在线监管平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情况。

        第三章 账号管理

        第十二条 在线监管平台实行用户账号分级管理和数据授权管理,每个系统账号都应与唯一的用户相对应。

        第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应当明确1名业务系统管理员,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账户分配、用户管理和信息联络以及指导协调对在线监管平台的使用等工作;并明确账号持有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账号持有人不得将账号转交他人使用;除履行业务职责外,不得录制、转储和泄露、传播、交换等使任何第三方知悉系统信息;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信息,并定期对密码进行更新。

        账号持有人工作调动(或调整)时,原所在单位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省公管办发函告知。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履行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在线监管平台上的共享信息。未经授权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商业用途等,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十六条 各地各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建立平台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信息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信息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加强信息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单位对接平台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在信息共享中分别承担保障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各单位要定期对使用用户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使用在线监管平台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 在线监管平台建设运维部门要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设置专职岗位和人员实施在线监管平台运行维护及升级改造,保障在线监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 在线监管平台建设运维部门要实时监控在线监管平台运行情况,落实运行环境巡检制度,严格实行安全防护策略,完善数据备份、恢复和容灾机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管理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更正错误信息或拒不处理异议信息的;

        (二)非法修改、删除已公示的信息的;

        (三)违规使用平台信息,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

        (四)将信息用于或变相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商业用途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运行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