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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

        项目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场交易应进行项目注册登记。

        第三条 项目注册登记办理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审批手续已履行;

        2)招标人(含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下同)自行组织交易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定的条件;选择代理机构进行交易的,应按相关规定选定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3)已满足交易条件并编制了交易公告及文件,能提供交易需要的其他资料;

        4)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公共资源交易事宜。

        第四条 项目注册登记办理程序

        1)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填写《项目注册登记信息采集表》并提交确认,上传注册登记有关材料。

        2)招标人(代理机构)到公共资源交易受理服务大厅窗口提交项目注册登记申请。

        3)符合要求的项目,录入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

        第五条 项目注册登记提交材料

        1)《项目注册登记信息采集表》

        2)申请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3)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项目审批文件(按国家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提供);

        5)交易公告、交易文件;

        6)委托代理合同(如有);

        7)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真实有效,登记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项目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项目注册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第七条 未办理项目注册登记手续的项目或实际项目与注册登记信息不符的,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